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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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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东佛山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和《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公通〔2016〕199号)的文件精神。“对流动人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范围和条件,公安部、省公安厅和省综治委实有人口专项办(原省流管办)已做出明确规定。各区要根据要求及时进行调整,统一实行仅对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发放居住证(含持省内其他市发放的居住证到本市申请签注)。其中,在村居流管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以流管综管系统中的“登记日期”起计;在旅馆业居住的,居住时间以公安旅馆治安管理系统中的“入住时间”起计。对居住地址为旅馆业的申办人,由村居流管服务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报辖区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所在村居流管服务站反馈系统核查结果并在旅馆业出具的住宿证明中签名确认。”根据网友你上述情况是首次办理居住证,必须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发放居住证(含持省内其他市发放的居住证到本市申请签注)。
另外,根据《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53号)文件,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或通过网络信息系统申报居住登记。
如有疑问请致电镇流管办,电话:25386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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