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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向日葵Kay 于 2019-2-28 17:43 编辑
生活本就不易, 前路未知偶尔还有飞来横祸, 同样都是为了生活朝九晚五, 却没有和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受了伤害也不被劳动法保护。 这四种似是而非的“劳动关系” 需要每一位小伙伴们引起重视。
NO.1在校生"兼职"在校生兼职一般都是大学生群体, 有些是为了赚点零花, 有些是为了实习经验。 这些人虽然年满十六周岁, 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 但在兼职期间同时具有“在校生”身份, 工作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 因此, 在校学生在外兼职、 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 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NO.2退休人员"返聘"老骥伏枥,志在千里, 即使退休了也一心只想工作。 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退休人员在返聘期间, 只能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 无法享受基于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的权益。 且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 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 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 人员发生用工争议,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NO.3协约承包一些承包关系的双方签订的协议, 并没有在名称上明确声明为“劳动合同”, 协议内容所描述的双方法律关系也并非劳动关系, 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 一旦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时, 也不能依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进行处理。
NO.4"家政服务员"有时候一些工作都会经过熟人介绍, 双方口头协议或者简单签订协议,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 但"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双方自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小伙伴们在确定劳动关系时, 一定要留心这四种情况! 签订容易, 工作不易, 且行且注意!
原文转载自@HR劳动法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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