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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获悉,自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将严禁使用“生鲜灯”,以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生鲜灯”是指农贸市场、生鲜店及商超内专门用来给生鲜产品提色增亮,并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叶文荣 勒流市监所食品药品监督股副股长:在此呼吁(勒流)各个市场的经营主体方,尽快对市场内档口全面自查自纠,尽快督促档主在12月1日前将现在使用的生鲜灯全部更换,改用回我们日常使用的普通白炽灯。】
《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
来源:看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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