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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1日,乐从应急办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社区南村工业区一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现场负责人刘某配合检查,该场所面积450平方米,内有焊机1台,五金材料一批,从业人员4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正在进行焊接工作且未能出示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办理结果
针对该自然人上述的违法行为,鉴于刘某在案件调查当中积极配合乐从应急办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发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前完成,主动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以示惩戒。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乐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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